《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后,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最多为两次。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所有诉讼活动都围绕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展开。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补充侦查,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所有诉讼活动都围绕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展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