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委托他人先投案,以减轻犯罪后果;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核实,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再翻供的,不能视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