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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抢注后的应对措施

2023-10-12 来源:星星旅游

1.若是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可以在初审公告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结合使用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2.若是该商标已经注册,建议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或者是无效宣告申请。

抢注35类商标后果

抢注35类商标会出现的后果有:如果原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可能被原商标所有者追讨进行起诉的;如果商标的注册请求暂未通过,那么原商标所属者可能会直接起诉撤销,其中的费用损失由自己自行承担。

商标35类可以抢注别人的吗

商标35类可以抢注别人的,但应该注意是否符合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5类商标经营范围

【3501】广告【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替他人推销【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3505】商业企业迁移【3506】办公事务【3507】财会【3508】单一服务【3509】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根据这些分组,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以下6种类型的公司必须申请35类商标。(1)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等文化创意服务。类别参考: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广告代理等。(2)进出口贸易公司、电商等销售交易服务。类别参考: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主要是针对为企业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调研服务等。以及商业管理,主要为饭店管理,商业顾问等。(也就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类别参考: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同时也适合公关公司、商业服务公司等。(4)药店、医院药铺等。类别参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5)猎头公司,招聘服务及人事管理等类型的公司。类别参考:职业介绍所3、演员的商业管理、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6)会计财务公司。类别参考: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等。(7)秘书及办公服务类型公司。类别参考:文秘、复印服务、文件复制、开发票、计算机文档管理350061、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

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认定被强注的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当被抢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认定被强注的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该内容由 王文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