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一、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领养孤儿院的孩子的办理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
3、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收养孤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孤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