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期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可以选择是否缴纳。根据国家规定,内退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单位在支付生活费时可以考虑给予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如果内退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额外提供住房补贴,则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法律分析
内退期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内退人员是否属于在职人员,是否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对此,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52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情形的,内退期间法律没有要求单位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要求单位在支付职工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时候,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因此,对于内退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单位可以选择进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双方在内退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上有相应的规定,即内退期间,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额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作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免责事由。
结语
内退期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国家要求企业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然而,内退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并非在职人员,因此单位并非必须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可以在支付内退期间生活费时考虑给予基于住房公积金的补助或补贴。因此,如果双方在内退协议或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内退期间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那么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