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收养孤儿要满足的六大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并附有具体的收养孤儿手续。六大条件如下:
一、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并绝症和传染病)。
4、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6、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孤儿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收养8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三、孤儿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四、收养孤儿的程序
1、孤儿监护人同意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
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