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和立案的主要区别在于程序和实质不同,备案是有关部门对某一事件形成的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而立案是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或违纪案件受理之后,着手展开调查,进一步收集证据,以便处理,因此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完全不同。立案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两个,即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一、立案了一定会追究到底吗
立案后,一般情况下会追究到底。
立案调查代表对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只是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程序就不一样,结果就不同,一般治安案件调查完就按照治安管理法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如果触犯刑法的话,派出所调查取证完后,送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批后就移交检察院了。
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犯罪立案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如下:
一、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何追究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责任。
1、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吗
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交通肇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2、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