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合同所涉财产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因此,拆迁合同中所涉属于被拆迁人财产只要属于上述遗产范畴,就应该作为被拆迁人的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拆迁合同所涉财产办理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拆迁合同所涉财产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注意的是明确拆迁合同所涉财产中遗产到底是什么?按照一般情形来讲,如果当事人在房屋被拆迁但又尚未取得补偿安置财产时死亡,拆迁合同所涉作为遗产的财产,应该既不是被拆迁的原房产,也不是被拆迁人亡故后补偿的房产或货币等其它财产,而应该是被拆迁人亡故时在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公证中只应该对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利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