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只有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纠纷方能适用。现实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在房屋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商与业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