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一定就是专属管辖,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是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要排除该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继承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再次要排除约定管辖,如当事人对管辖法院存在有效约定,则按照约定管辖的提起诉讼。排除了以上的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后,按照一般管辖来判断,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