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据与借款合同
根据分析,持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合同成立及双方意见一致,无法证明履行情况。而持有借据可证明贷款人支付贷款,借款人收到贷款。借款合同号与借据不符,可能引发其他法律意义。
法律分析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以上是借款合同号与借据不符的内容
拓展延伸
处理借款合同和借据不符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处理借款合同和借据不符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借款合同和借据不符的情况,违约责任主要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共同承担。借款人应当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决方案可以包括重新签订合同、修改借据、调整利率或还款方式等。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双方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借款合同和借据一致,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持有借据与持有借款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借据能证明贷款人支付了贷款,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而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合同成立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处理借款合同和借据不符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双方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