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
简要说一下防范措施:
1、送货单一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面的说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联是给对方的,留对方做帐用,不代表已付款。存*联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对方签名一定在首页存*联上签名。
2、对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联。如果是对方通过银行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行的汇款或转账凭条就是证据了。
3、及时清洁账目,并写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至此,买方还欠卖方款项多少元、此前双方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
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
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
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
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传真件一定要得到书面确认;
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传真机通话记录(一般法院不一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录只保存3个月。
3、经常对帐,并书面确认。
4、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里面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一般邮箱地址得到确认相对容易,但要证明内容没有被修改就难得多了。
一、如何合法追讨拖欠货款
(1)准备资料和证据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3、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纷案由
4、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2)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只是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还款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人极为有利。
(3)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获胜后能够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