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正常。可能涉及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等等的核算问题。这些费用是根据工资来计算的,公司可能是想在相关情形发生的时候尽量减少支出。所以你要注意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劳动报酬又没有变化,以及津贴发放的方式是怎样的。因为有的时候如果津贴是现金发放,且没有记录,劳动仲裁方面在认定工资组成的时候会不予计算。最佳规避风险的方式是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里面明文规定“3800底薪+3200津贴”这样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公司就无法剥削员工的利益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