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江西、河南等地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停发公务员绩效奖励,其余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没有停发,但在完成清查核实后也有意暂停下一步的发放,甚至在考虑退返已发的绩效。由于清查动作来势汹涌,各地基本上毫无准备,很多地方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清查的同时,也在保持观望态度,拟根据其他地区动作做下一步打算。因此,本轮清查是全国性动作还是地区性自选动作,是暂时性清查,还是全部一刀切叫停,均尚待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