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对于该《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存在争议的收费标准适用问题,全国各法院的实际做法不一,在此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交纳标准进行浅析研究。
在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某房屋的所有权归某人所有,对于此类纠纷应按何标准交纳诉讼费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纠纷应按涉案不动产的实际价值为标的,即按财产案件标准,根据涉案不动产实际价值比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按件交纳诉讼费50元至1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应正确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虽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分类并未明确界定,但从诉讼案件实际并结合法理来看,财产案件,指诉讼标的涉及财产、有给付标的的案件。相应地,没有涉及给付标的的案件就是非财产类案件,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财产与非财产案件的双重性质,立案交费是按财产案件收取。另离婚、侵害姓名权等案件明显是属于非财产性案件,这类非财产案件的交纳诉讼费原则主要以件为标准来交纳,但涉及到赔偿金额或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由此看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并不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这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诉讼原告人只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故不涉及争议金额给付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归入非财产案件类型。其次,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仅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如果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那么诉争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是按照当时交易价格,还是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另外是当事人自行明确房屋价值还是需要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评估价格,这都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变相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成本,不利于案结事了。再次,诉讼费的交纳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近些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大多房产都能以价值不菲来形容,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房价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学。根据房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来收取,诉讼费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这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当事人无疑是项沉重的负担。而且,房产所有权确认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实质上给原告人带来额外的利益,其房屋所有权被侵害,物权人本身就是受害者,过高的诉讼费用可能使物权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来明确房屋物权权属。因此,按房屋价值依照比例收取诉讼费对诉讼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此做法也不尽合理。
综上,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以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看,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具体标的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件为标准来交纳诉讼费。
以上就是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费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