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被拘留的人;
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保证方式又称人保。
2.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保证方式又称财产保,是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作出。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