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9-77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78-80条82-84条)。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