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章,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
第二,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