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厂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办理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7、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施工红线图或详规图(原件);
9、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
11、法定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3、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原件);
14、区地名办关于行政街号的批复(原件)。
15、人防办准验证。
办房产证所需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已婚的购房人: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6、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