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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责会计:揭秘真相

2023-10-01 来源:星星旅游

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责任不在会计,而是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应负主要责任,但会计作为财务负责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数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对违规企业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将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企业偷税漏税会计是主责吗

不是,一般属于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自应负责,但会计作为财务的负责人也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监禁或罚金的风险。所以最好主动向有关部门(税务或公安)反映问题。如果现在交代单位的违法犯罪,有可能认为您属于举报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这类案件的违法人员主要是通过欺骗、抽逃、隐瞒等手段逃脱我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对我国的税务税收造成严重的影响。我国的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的税务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后对这类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违规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企业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该加强对逃税罪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同时,对于发现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个人,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相关企业的调查力度,一旦查明,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健全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