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或口头协议认定。合伙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合伙创业中股东不按期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解除股东资格、追究违约责任、限制股东权利等方式处理。合伙关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吗?
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没有投资协议情况下,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二、合伙创业股东没钱投资了怎么办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合伙关系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固定的,当然了,合伙关系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之下都不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伙关系,具体的还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情况来确定。比如说有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对于合伙关系与合作。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入股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仍然有效。如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然而,为了确保权益,建议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伙创业股东未按期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解除股东资格、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可以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在确定合伙关系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