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30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职工个人如何做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工卡、同事的证明等),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首诊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目击证人出具的旁证材料(证人证言,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5)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2、受理
书面审核申报材料是属实完整,当场或者在5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3、调查审核
对用人单位、伤者和事故知情人进行调查核实。
4、确认、办结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