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证明开具的主体有一定的要求,原则上只认可被告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及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民事诉讼法意见》 第五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