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 2、在试用期中,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其工作岗位要求的考核,于此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观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其期望,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