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经营范围:国内外建筑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河道疏浚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港口码头工程、桥梁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机电、智能化安装工程,填海围堰及吹填工程,建筑物爆破拆除工程,混凝土工程、照明工程、管道工程、防水工程、土木工程、环保工程、景观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安防工程安装服务,海陆运输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管理服务,专业承包,焊接工程作业,制冷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及设计,石料石材开采加工,五金加工,物业管理、工程咨询,建筑装饰材料研制生产,建筑五金交电、水暖配件、装饰材料的批发销售,废品回收加工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