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目标。在这种新形势下,随着各类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所占的资产比例相对减少,但对于国有资产总量来说并没有减少。并且对这种公司,政府不能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国家只能通过经济监督部门来实现对国家投资的间接控制,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审计机关正是这种由多元化投资主体所组成的企业中国家利益最合适的监督保护人。因此如何管理和监督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证其保值和增值,将是今后搞好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