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2、购买方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三)办理登记
出让方出让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然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中心再向出让方出具《出让申请受理回执》。
购买方购买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购买方于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缴纳购买保证金。购买保证金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10%的标准支付,购买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拍卖、招投标、竞投)保证金、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和交易价款等款项。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购买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购买方支付购买保证金并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向购买方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
属于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推选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表参与交易,并事先签订协议。
一、拍卖原则
第一、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应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使被拍卖的资产得以充分利用,并获取新的效益。
第二、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底价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被拍卖资产的底价应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等方法加以评估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帐面原值和净值为依据。拍卖组织者应将资产状况当众详细介绍,以有利于竞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购买的抉择。
第三、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成交价,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形成。禁止私下交易,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要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第四、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收益应归国家所有。拍卖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包括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基金,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