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外省市人员,被在津的机关、集团、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别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本人或妃耦、父母、后代在津有名下合法固定居处的,其妃耦及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后代可以随迁落户。
研究生学历人员落户(以下材料需供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供给随迁妃耦、后代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卒业证》、《教导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立案表》(教导部学信网查询打印)或者学历认证申报(需经我市教导主管部分进行认证);
3、《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请合同书》;
4、《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证实》;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随迁妃耦的供给《娶亲证》;随迁后代的供给《娶亲证》、后代《出身医学证实》,携带非婚生后代随迁的及《出身医学证实》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剖断机构做亲子剖断;
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居处的,供给《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妃耦、父母、后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供给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供给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实材料(娶亲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赞成落户证实;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