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不知情,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违法。关键在于如何自证“自己不知情”。这个可以参考运毒类犯罪,如果运毒司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车内所装运的是毒品,那么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证明手段之一就是司机收取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合理,那么判断司机不知情,若超出正常运输价格,则判断司机知情。另外一点是司机在与乘客聊天中可以多次向乘客询问运输的物品是什么,如果乘客有意隐瞒,那么司机可以凭借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当然,如果司机严重怀疑运输的物品有问题,可以和乘客商量(不能擅自拆封)开封检查,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毕竟一旦有问题,司机一定会受到警方的调查询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