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疫情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口罩属于紧缺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卖口罩犯法么?
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果没有出售医疗器械的资质,私自贩卖口罩的行为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量刑标准如下: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管控措施写什么
1、服命令,听指挥。
服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遇管控,须配合。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属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实报,早隔离。
到过疫情发生地,必须如实报告、主动隔离,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