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品罪,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现场没有搜到毒品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罪处罚。
1、量刑问题是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及其他情节决定的,而不是人证和物证决定的。
2、毒品纯度如果无法查实并不必然导致无法量刑。
3、侦查期限2个月,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可延长。同时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因此你说的情况至今没开庭也属合法。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也是可以定罪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判刑,最低管制,最高死刑。如果有自首、立功或者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情节会从轻减轻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