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婚前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10-02 来源:星星旅游

案例介绍:

隋某某与赵某为夫妻。2006年4月隋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在5月又被赵某将其与王某(女)在家中逮个正着。赵某遂提出离婚,隋某某不同意,并自愿向赵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不再做任何对不起赵某的事情。如果再犯错误,自愿放弃家产。”但隋某某不思悔改,后又因嫖娼被治安处罚。赵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全部家产判归自己,并且由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隋某某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使隋某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否意味着放弃财产的保证书是否显失公平,不应被采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保证书是隋某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隋某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隋某某在赵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时自愿向赵某写下这份保证书,表明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是有预见。赵某并没有对隋某某采取欺诈、胁迫,隋某某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保证书。因此,该保证书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况且隋某某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并非生活无法保障。所以,应该将隋某某与赵某的共同财产全部判归赵某所有,同时支持赵某请求判令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