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广告能否视为合同内容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中,都是选择以售“楼花”的方式进行销售,也就是销售期房。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价格低于现房,往往是购房者首选的目标。而对于开发商来讲,销售期房,可以提前获得项目的建设资金,有助于减少资金压力。因此,期房买卖,是目前商品房销售市场上的主要模式。由于期房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购房者在选择期房时,往往是依据开发商所作出的广告宣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目光,开发商会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往往会将自己销售的房屋形容的是“人间少有”,是最适合购房者居住或者投资的。过分宣传的结果,往往导致实际交付的房屋和宣传的房屋不一致,也就引发了买卖双方的矛盾。有的购房者就会说开发商是虚假宣传,不诚信。为了规范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购房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十个内容:
1、用地依据、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交付时间;
2、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3、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和分摊部位分别标明;
4、商品房的销售方式(预售或现房销售);
5、商品房屋的产权性质、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和有关的责任;
6、发生设计变更的约定;
7、关于商品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房屋质量的承诺和责任;
8、物业管理方式及售后保修、维修责任;
9、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