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开发商不网签该如何办
如果开发商办不了网签其房屋很有可能存在问题,最好不要购买。在进行房屋购买时需要进行网签,这是法律的规定。对于开发商不网签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开放商的责任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要根据规定来进行了解,才能清楚具体的违约赔偿。及时的办理网签,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利,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的出售符合法律规定。
二、宣传册的约定能作为开发商承担责任吗
宣传册如果构成要约的,能作为证据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册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宣传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地产广告为什么那么夸大营销
房地产开发商夸大宣传营销构成要约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售楼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