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属于第二次领取的,在最后一个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时间至少要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两个月内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日期内连续2个月不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无法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领手续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申领手续。登记及申领步骤:
1、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人身份的失业职工,本人携带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2份)、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科进行失业登记。干部身份的失业职工,无需携带档案,但需携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局)提供的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保险科根据失业职工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若符合,该失业职工需要向失业保险科提供本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在一张纸上)。同时失业保险科将通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时间。
3、失业职工按规定时间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中断就业的,己办理失业登记。如还有其他一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