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置。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置: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4、漏弯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闹配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液搜指,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