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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23-10-01 来源:星星旅游

一、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执行,规范员工行为,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处理分两部分:通报批评和处罚,其中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二、对违纪员工处罚设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的有效管理有赖于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处罚权是规章制度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部分,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目的性。企业设定处罚权的目的,应是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而不是基于其它目的,如为克扣劳动者工资、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劳动合同的人身权等等。
2、适当性。企业设定处罚权不仅要合法,还需要合理、适当,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更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为代价。如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进行罚款,企业虽然掌握着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罚款的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且扣除罚款后的工资也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在仲裁或诉讼时,容易得到支持。
3、范围性。处罚作为一种负激励措施和所期望的警示效用,企业的处罚范围也只能是规范劳动者在企业中从事生产、企业管理行为,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同时也只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害,才应予以处罚,对十分轻微和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应该包括在处罚制度内。
4、限定性。用人单位设定处罚权,一般不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是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企业行为。一旦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介入审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同时在实践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员工的流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大的成本支出,在该员工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期望值时帮助其改正错误,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财力和人力。
5、明确性。用人单位设定的处罚要明确、具体,明确区分不同岗位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对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确定不同的处罚,言词上尽量避免使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模糊性词语。如可规定:上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处罚或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等;对一般违纪给予口头警告,较重违纪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违纪可以做解除劳动关系,且两次一般违纪视为较重违纪,两次较重违纪视为严重违纪。等等。
三、对违纪员工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处理人性化
要给予违纪员工尤其是一般违纪的员工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渠道,鼓励和帮助员工改正错误。一是让员工拥有自我辩解的权利,在平等平和的对话中,即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能减少对立和对簿公堂的几率;二是给予员工自我救赎的机会,充分利用员工晋升和加薪的心理,提供一个限期改正的方案,并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跟进了解和各种提示。
(二)要证据完备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
(三)要程序合法化
1、要确定企业已建立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违纪员工处罚的设定已公布,已经让每一位员工知悉,要通过工会或逐一进行落实,也可以将违纪处理设定在劳动合同中。如未规定,则不宜处罚。
2、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纪录在案。对于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的情况应当注意留存考勤记录;每次违纪时,企业都做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送达是处理职工的必经程序,这是许多用人单位容易忽略的地方,也常常导致仲裁和诉讼失败之处。要确定处理意见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违纪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