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提离职申请后,员工并不需要真的必须待满30天才能走。实际上只要企业愿意,隔天走都没问题。30天的规定,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而不是员工。在劳动法律的规定里,对于试用期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转正后的员工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规定呢?这就是从用人单位的需要来考虑的。每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然承担着一部分的职责,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工作时间越长,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会对公司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因为辞职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其余员工不知道这个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这就要求,离职员工必须留下较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业安排新人对接工作,顺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过去。但是这个时间不可能无期限地拖延下去,这样又会对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最终的决定就是,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