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查询资格: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查询办法: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3、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