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本市暂住的居民除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半身一寸相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