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有许多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那么这里主要讲一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或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但逾期未支付或未补足的,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一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一定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得赔偿费用;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无过失的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无过失的单方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王玉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