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养是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能够起到依法变更亲子关系、转移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法律对于这一制度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具体要求。基于本制度所形成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属于亲子关系的一种。在我国只承认完全收养的制度背景下,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将因收养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