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种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
(1)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实中,有些夫妻在制定婚姻财产协议时,想协议约定谁想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养费。但是,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这种约定的效力并非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经济陷入困境,无法独自承担抚养子女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承担家庭生活费。有些家庭生活费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要注意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履行义务。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只有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离婚时财产协议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有约束力,离婚时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3、财产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
(2)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但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是否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见证人,但这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