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个是可以的,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供当事人的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结算单原件、病例首页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就可以的。因为有些治疗后当事人需要长时间休养,不可能亲自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