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都是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但有以下不同点:(1)居间人只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不参与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交易事务,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具有法律意义。(2)居间人只提供机会,行为本身无法律意义;行纪人从事特定法律行为,受托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3)居间人只有在有结果时才能收费,可从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取得费用;行纪人只从委托人处收费。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而不是直接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