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受雇者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一样(巴西版权法第36条;法国版权法第1条和第36条;美国版权法第201条)。有些版权法则照顾了委托作品的作者,允许他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人共同享有版权(菲律宾版权法第6条)。另外一些版权法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第一个版权所有者是出资创作作品的人(印度版权法第17条;英国版权法第4条)。以上各种规定均不包括合同双方另有规定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法,委托组织仅有权在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得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