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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一定为实质发明人「附判决书」

2024-02-23 来源:星星旅游

裁判要旨:

附: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初270号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董事长。

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威尔公司)与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和杨碧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康威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名称为“一种嵌入式工字型线圈的无铁芯直线电机”、申请号为201620358309.2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安格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3.被告安格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是与国际最先进水平接轨的高端直驱电机专业制造商,主要研发及生产直驱电机、精密直驱运动平台、高端自动化设备等高科技精密机电产品。原告的电机系列产品引进国外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工艺和测试手段,采用高科技设备及优质材料,其性能在国际位于前端水平。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等人,曾系原告员工,六人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工字型无铁芯直线电机的研发工作。谢美容、温远强夫妇于2015年10月从原告处离职。谢美容于2014年12月1日筹建成立了被告公司并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马永超、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分别于2016年3月8日、2015年11月27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从原告处离职并进入被告处工作。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嵌入式工字型线圈的无铁芯直线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620358309.2,发明人为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原告认为,案涉争议专利的结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