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中间人从撮合、沟通、联系行贿人和受贿人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时即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通过其向受贿人转送钱物,并极力促成贿赂行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贿人转送贿赂款之机,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行贿人虚构了已将贿赂款全部转送给受贿人的虚假事实,取得行贿人的信任,骗取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与先前的介绍贿赂行为两罪并罚。
如果中间人之前没有介绍贿赂的行为,直到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中间人,要求其转交给受贿人,这时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代为转交的贿赂款占为己有,行贿人不知道事实真相,不可能也不会向中间人索要,这是“拒不退还”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产生犯意的时间,对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犯罪时,除了把握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外,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时的动机、目的、犯意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做到定性准确无误。
一、行贿罪的表现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