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民事领域,精神病人致伤他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耐心地向情绪激动的被告释法说理。近日,麦盖提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朱某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朱某病发手持棍棒将潘某打伤,导致潘某左肘部锐器伤,头部软组织损失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为此,潘某住院治疗5天,共花去医疗费1890.77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4年12月,潘某将朱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朱某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朱某的父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24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