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所需证件和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条例》,公民在结婚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男女双方应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将审查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需要到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详细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语
结婚登记是一项法律程序,需要夫妻双方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需携带户口证明、身份证,并签署声明,证明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获得结婚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条例》,户口变动和结婚登记均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经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核查材料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